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南)决字[2025]第1034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东塘*******,现住湖南省湘阴县东塘*******。
现查明:2015年03月,胡X因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胡X因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2019年10月胡X因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被湘阴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多次复吸。如:2025年07月16日下午、07月17日下午、07月18日晚上,胡X先后三次伙同谢X在湘阴县东塘镇东塘村七组胡X住宅的一楼卧室内以“烫烧”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尿检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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