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774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浯溪*******,现住祁阳市彭井塘廉租*******。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20时35分许,我局交警大队民警陈XX、邓XX等,在祁阳市陶铸路东江桥路口地段执勤时,现场查获邹*驾驶一辆湘MD0XX05小型普通客车,经现场初查,该车驾驶人邹*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遂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60mg/100mL,后经查实其有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邹*的陈述材料,公安机关电脑网上查询结果、现场查获照片及视频资料、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户籍资料、民警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