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孟)决字[2025]第191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孟公*******,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孟公*******。
  现查明:2024年7月,越南籍女子V××× T×× X××非法入境中国,经人介绍与新化县孟公镇×××村周××认识,双方确认关系后一直在新化县孟公镇周××家生活至今,并于2025年6月6日与其生育一女儿。V××× T×× X××未办理合法的出入境手续入境中国后一直在孟公镇生活至今,2025年8月2日其二人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本人陈述与申辩、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