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治)决字[2025]第0522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07时许,在沱江镇××路老街家里福附近××南杂店,邓××因醉酒在店内大吵大闹并在店内地上打滚,还用拳头打了店主杨××左边耳朵下发位置一拳,巡警现场处置后依法将邓××控制并移交到××派出所处理。在××派出所二中队办公室内,民警对受害人杨××等在场人进行询问时,邓××突然对在场处置的民辅警进行辱骂,扬言要搞死民辅警的家人,值班民警李××、辅警刘×上前劝阻,要求其不要吵闹,邓××不听劝阻并用手抓伤辅警刘×的背部、用脚朝民警李××的右脚大腿踢了一脚。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伤情照片、视频监控、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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