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穿)决字[2025]第090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安康*******,现住安乡县安康乡北河*******。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上午10时30分许,违法嫌疑人周X从常德诗墙窜至武陵大道XX连锁酒店门前,趁受害人张XX奥迪轿车(车牌号XXX)主驾驶车门未关紧,将主驾车门打开后坐进主驾驶位,将中控台中一千余元和副驾驶位置上一个红色袋子(里面装有金手镯一个、金手链一条、生肖玉牌一个)盗走。随后逃窜至常德桥南市场旁一金饰回收店,将金手链以2850元人民币的价格当掉。当日15时许,我所民警经过侦查将正在桥南市场闲逛的嫌疑人周X抓获归案。经审查,嫌疑人周X对其涉嫌盗窃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现场监控、现场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20年左右,因犯盗窃罪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4年因犯盗窃罪被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