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郊)决字[2025]第0724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苏仙*******,现住郴州市苏仙区苏仙*******。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11时许,黄××童身体,致使周××××××××受伤。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诊断证明、证人李××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黄××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受害人周子童不满十四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