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城)决字[2025]第0828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现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0时,曾XX因曾XX举报酷炫潮玩游戏室一事,心生不满,曾XX便携带辣椒水在宜章县玉溪镇供销街宝马桌球室楼下找到曾XX,持辣椒水朝其面部喷射,导致曾XX倒地,致使其眼部和后脑受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2、报案笔录;3、到案经过;4.基本情况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