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吉庆*******,现住新化县吉庆镇老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9时许,吉庆镇崇山村刘某德(现年4岁)去往邻居家玩,因天性顽劣,与邻居家小孩发生争吵。随后,在邻居家照顾姐姐的鄢**将刘某德带离送回家,返回途中,小孩刘某德对鄢**有打骂脚踢行为,鄢**制止未果后,情绪激动,用头戴的黑色布帽子朝刘某德腿部、面部有多次甩打行为。刘忠德奶奶吴某云(现年61岁)听到孙子哭喊声后返回家中,随后带领刘某德去往邻居家质问鄢**为什么要打小孩,为此与鄢**发生口角,鄢**生气用手打了吴某云脖子一下。吴某云准备用竹扫把反击,被鄢**躲开。鄢**立即将竹扫把从吴某云手中抢回,之后双方未再发生冲突。经现场查看,小孩刘某德左侧面部微红,背部腿部有红印迹。吴某云左侧脖子处无明显受伤痕迹。事发后,民警组织双方调处,无法达成一致。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鄢**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鄢**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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