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左)决字[2025]第2111号

  被处罚人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文艺*******,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同升*******。
  现查明:1、2025年7月24日16时40分许,违法行为人谈×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国际“爱零食”店外,将被侵害人田×的白黄色飞鸽牌山地自行车盗走。2、2025年8月1日16时40分许,违法行为人谈×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地铁站7号口电动车停车坪,将被侵害人曾××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BTWIN牌山地自行车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谈×的询问笔录,受害人田×、曾××的询问笔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