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万)决字[2025]第1232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杨市*******,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杨市*******。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下午,邹秋艳、姚贵明、肖**在周先志、肖红英夫妇经营的“海利不锈钢”门店二楼,参与“斗牛”的赌博活动,邹、姚、肖三人作为闲家在旁下注,单注最少1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2.辨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从重原因:参与“斗牛”的赌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