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雁)决字[2025]第0308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咸塘*******,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凌晨3时50分许, 违法行为人吴××在39°酒吧出来回家时,在门口见到黄××面熟,确定其为之前和自己有过矛盾的人以后,冲上前去对黄××和黄×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吴××的陈述与申辩;2、黄××、黄×的陈述;3、现场监控截图;4、抓获经过;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