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三)决字[2025]第1287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三甲*******,现住涟源市盘龙湾小区*******。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19时许,谢x从蓝田办事处龙湾小区家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过涟源行知中学等地来到三甲乡玉峰社区前妻家里,与前妻发生争执,后双方被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在公安机关民警的询问下谢x表示没有喝酒,执意要驾驶机动车辆离去,在启动发动机在马路上后退时被我所民警查获,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显示结果为58.7mg\100ml.且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另查明,谢x于2024年12月10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辆被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被判处拘役。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驾驶员与机动车的查询与结论,违法前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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