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巡)决字[2025]第061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丰田*******,现住湖南省新宁县丰田*******。
  现查明:杨XX怀疑蒋XX与其老婆赵XX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25年8月1日傍晚,杨XX持锄头、菜刀来到新宁县巡田乡长铺村8组蒋XX家门口,因蒋XX不在家中,杨XX为发泄心中不满,故意用红砖打砸蒋XX的堂屋大门,导致蒋XX家的大门出现很多坑点和脱漆,而后杨XX又故意用菜刀将蒋XX堂屋大门的两个门把手砍断,蒋XX此次损失价值约1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蒋XX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