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三)决字[2025]第1473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三阁*******,现住隆回县三阁司镇禾*******。
现查明:孙**于2025年5月初在网络赌博APP“NG28”上参与网络赌博一次,充值赌资200元。2025年6月03日在网络赌博APP“NG28”上参与网络赌博一次,充值赌资800元,赢了300元,孙**每次下注金额不到10元,累计全场输赢低于900元,孙**在该APP上提现一笔1100元时,导致受害人1100元涉诈资金流入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卡号6228481129471476974),孙**将提现的1100元赌资用于了生活开支。
以上事实有银行卡流水、违法人的陈述、受害人报警材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孙**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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