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铜)决字[2025]第024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三樟镇柴山洲村1*******,现住三樟镇柴山洲村1*******。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刘××窜至株洲市石峰区××××小区外铁桥旁,使用自制钢丝将谢×停放在该地的白色箱式金杯货车(车牌号湘A×××57)轮胎扎坏;2025年7月30号12时,刘××在同一位置将谢×停放在铁桥旁的黑色广州本田小轿车(车牌号湘B×××52)轮胎扎坏。谢×车辆轮胎损失价值约8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对案笔录、被损毁车胎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