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堆)决字[2025]第1527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同鑫*******。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肖X睿在长沙市芙蓉区古汉路XX美食街门口马路上与其女友雷X敏因情感问题发生争执,在争吵中肖X睿用头顶撞了雷X敏的头面部致其左侧鼻骨骨折。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肖X睿的询问笔录;受害人雷X敏的询问笔录;证据照片;雷X敏的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