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龙)决字[2025]第0582号
被处罚人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葛竹*******,现住湖南省溆浦县葛竹*******。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晚上8点多钟,侯XX伙同丁XX、张XX在溆浦县龙潭镇XXX民宿馆侯XX开的506房间内采用“吹壶壶”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同年8月1日侯XX在溆浦县龙潭镇XXX民宿馆被民警抓获。侯XX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尿液检测板检测呈阳性结果。侯XX经吸毒成瘾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另查明,2019年10月侯XX因吸毒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以上事实有侯XX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吸毒前科资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侯**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侯**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侯**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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