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骆)决字[2025]第1817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集兵*******,现住湖南省衡阳县集兵*******。
现查明:2025年03月31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郑××在北湖区寒溪路××××门口的××小吃店,趁老板不注意,将门口货架上放着的一包白色包装的价值200元的和成天下槟榔盗走。另查明,2025年4月28日,郑××因盗窃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视频监控截图,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属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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