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龙)决字[2025]第058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晚上8点多钟,张XX伙同侯XX、丁XX在溆浦县龙潭镇XXX民宿馆侯XX开的506房间内采用“吹壶壶”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同年8月1日张XX在溆浦县龙潭镇XXX民宿馆被民警抓获。张XX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尿液检测板检测呈阳性结果。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