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81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南塔*******,现住郴州市苏仙区南塔*******。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13时许,违法人员刘XX因中午在燕子前路红房子吃饭时,周X辱骂了其老婆,于是就动手打了周X,后双方离开现场,到了晚上22时许,刘XX发现周X打了很多电话,觉得其还是为了中午的事情找其麻烦,于是拿着一把开山刀(已丢到燕泉河里了)来到燕泉新村找周X想吓唬他,当周X看见刘XX拿出刀来,就上前去抢刀,在双方抢刀的过程中,造成了周X手背和腿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受害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人身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