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永)决字[2025]第067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沙塘*******,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沙塘*******。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下午14时许,违法行为人王**在廷泊酒店大厅休息,受害者朱韵宇在其旁边沙发上玩手机,后朱韵宇趴在茶几上休息,其手机放在沙发上。王**见财起意,坐到朱韵宇的手机旁边,用屁股挡住其手机,假装一边玩手机一边观察是否有人注意自己,发现无人注意自己后,便迅速将朱韵宇的手机塞入自己的口袋内后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与申辩、受害者陈述、现场指认图片、被盗手机图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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