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玉)决字[2025]第0697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常德市鼎城区榆树*******。
  现查明:2025年7月下旬至8月1日,违法人胡x与违法人何x合伙在鼎城区永安社区榆树巷xxx号一民房一楼开设麻将馆,共设有5张麻将桌,其中三张能正常运行,两张不能正常使用,该麻将馆为5元窝窝鸟,自摸后中两个鸟及以上抽5元钱水钱,在此期间共获利4000元钱。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陈述 2、证人证言 3、其他等证据证实。
  2025年8月1日,违法人何*主动至玉霞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