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云)决字[2025]第0918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中疃*******,现住湘潭市雨湖区黄新*******。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14时许,谢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西路上采用徒手推行的方式,将停放在韶山西路路边的一辆黑色自行车盗窃,推离停放位置后将该自行车骑行至湘潭市雨湖区高坪村谢某某租住的一仓库内。该辆黑色自行车系受害人马某于2024年4月8日花费600元购买。
  以上事实有谢某某的陈述,马某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