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桂)决字[2025]第0671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印塘*******,现住湖南省双峰县印塘*******。
现查明:2025年2月15日,违法行为人赵XX在接到货拉拉平台上的订单后,轻信“XX”对其所述发货人银行卡账户被封,需转账到其账户后取现转交给发货人,赵XX遂窜至株洲市荷塘区XXX路建设银行ATM机处,从自己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取现12500元,随后在株洲石峰区XXX附近的路边将现金交给自称发货人的不明男子使用。经核实,赵XX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收到的13000元转账系XXX市的电信诈骗受害人王XX的被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第31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支行三二〇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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