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董公(董)决字[2025]第0085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桥头乡*******,现住湖南省道县桥头乡*******。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凌晨,违法行为人熊××窜至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村2栋与3栋之间的公共停车位,使用附近的拖把棍,砸开一台哈佛牌SUV(车牌湘×××××)的副驾驶车窗玻璃,欲实施盗窃,待其破开车窗拉开车门时,车辆报警,熊**遂逃离现场,盗窃未遂,造成被盗车辆车窗损坏,损失价值约1000元。另查明,2023年11月,熊××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报案笔录、视听资料、对案笔录等证据证实。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再次实施盗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