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西)决字[2025]第0830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芙蓉*******,现住湖南省桑植县芙蓉*******。
现查明:2025年4月27日上午9时许,包括杨**在内的众发出租车公司的员工多人在该公司法人代表邓心海办公室内,与邓心海就有关工作中产生的问题予以理论,期间杨**与邓心海就个人在银行贷款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双方被他人劝止后,员工陆续离开办公室,杨**却挑起事端边辱骂邓心海边返身冲进办公室,邓心海起身对峙,遭杨**推倒在地,邓心海从地上站起后,与杨**撕扯在一起,双方被在场人拦开后,杨**冲出办公室在过道上手持灭火器欲返身再次攻击邓心海,邓心海则手拿茶杯出室欲还击,双方又被他人阻止。事后,邓心海的面部软组织挫伤被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辩解,本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监控视频,鉴定结论,民警传唤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双方系同事之间在工作中引发的纠纷,双方都对矛盾激发有一定的过错,为促进双方在今后的工作中和谐共处,对杨**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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