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雨)决字[2025]第2109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陈XX、魏XX、龚XX、邹X在长沙市雨花区石马XX小区10栋1013房XX拾楼自助棋牌室内,以20元40元起注、轮流坐庄的方式进行“斗牛”的赌博活动,由违法行为人刘X出钱租场地,包厢内自带赌具,于2025年8月1日7时许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全场输赢336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账单、赌资一览表、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