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81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违法行为人何XX为了赚钱就在QQ上找了一份兼职,工作的要求是操作手机发送短信到特定的大量号码,于是何XX在郴州市XX区XX镇通过自己的手机卡(手机号码:13807352949)和朋友王XX的手机卡(手机号码:15795690598)发送短信给大量的手机号码,王XX将电话卡借给了何XX使用。后经查证,何XX发送的实为诈骗短信,因该行为被通信部门监测识别,手机号码13807352949和15795690598被依法停用。违法行为人何XX和王XX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询问笔录、提取笔录、反诈中心提供的短信记录、电话卡涉诈风险报备表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