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潭)决字[2025]第0804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潭溪*******,现住湖南省新邵县潭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因与受害人朱元英的女儿周君存在借款纠纷,且多次索要未果后,经了解檀山村库里小学旁停放的一辆众泰牌越野车(车牌:湘E7838D)系周君所有,于是便于2025年08月01日14时许,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私下喊来拖车将该越野车拖走。在拖车的途中被朱元英夫妇发现,随后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周*与朱元英相互扭打在一起并互有受伤。随后经证实该越野车系朱元英的儿子周求军所有后,周*又将该越野车拖运回原停放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朱元英的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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