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812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五岭*******,现住湖南省宜章县五岭*******。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违法人彭**在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小游园旁以牟利为目的使用手机通过微信发送给其微信好友“罗章明”两段淫秽视频,后被我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彭**询问笔录、手机检查笔录、检查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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