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阳)决字[2025]第0526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蓼江*******,现住湖南省资兴市蓼江*******。
  现查明:2025年4月1日晚上21时许,曹**与其同学谢强洋相约前往资兴市唐洞街道田心社区唐洞加油站隔壁一元地摊烧烤店喝酒、吃宵夜。当晚23时许,宋校龙(与曹**系同样住在唐洞加油站附近的邻居)邀请李彪父子、谢文强等人也来到该一元地摊烧烤店吃宵夜,并坐在曹**他们隔壁桌,随后李彪的朋友李波也来到该桌一同吃宵夜。2025年4月2日0时许,曹**向邻桌的宋校龙、李彪父亲等人敬酒过程中,曹**与李彪父亲发生口角。随后,李彪与曹**欲相互靠拢干架,被在中间位置的宋校龙拦住,拦扯过程中曹**踢踹了宋校龙,曹**与宋校龙便开始相互推扯,随即被烧烤店老板娘等人劝开,陆续走出店外。随后,曹**与宋校龙、李彪等人在烧烤店外再次发生了推搡和扭打。过程中,宋校龙觉得谢强洋辱骂了其妻子,便冲上前去殴打谢强洋,随后两人便扭打到一起,曹**赶紧插在中间想给谢强洋帮忙,拉扯过程中谢强洋、宋校龙先后摔倒。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曹**的供述材料;受害人宋校龙、李彪的陈述材料;许泽丹、宋盛利等的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曹**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