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新)不决字[2025]第0085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新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王某兵拿着自己的一支气枪,坐着由刘某聪驾驶的汽车,从王某兵家出发,无固定路线的在两人的村附近转悠,并用气枪打鸟,期间打了四只鸟,被发现后逃离现场。后刘某聪和王某兵主动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不予处罚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行为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