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治)决字[2025]第105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现住湖南省安化县江南*******。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20时许,刘X在安化县江南镇XXXX景区上班时与当地村民吴X志因琐事发生冲突。过程中,吴X志用手搂住刘X的脖子并推搡,后刘X用手甩开并用右手朝吴X志面部打了一拳,导致吴X志左嘴角处受伤。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病历证明及刘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刘*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