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蒋)决字[2025]第059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通津*******,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金慈*******。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XX时许,李XX酒后因慈利县原XX厂XXXXXX户楼栋翻修证的事到在慈利县XX街道政务中心X楼自然资源局XX号材料提交窗口询问翻修证办理进度,XX号窗口工作人员叶XX告知其应该去XX办公室办理相关业务,李XX听后认为工作人员故意推诿不给其办理,因此李XX对叶XX进行辱骂、威胁,后用手将窗口一工作牌打落,并用手对着叶XX左后脑打了一下。
以上事实有李XX询问笔录;叶XX、许X、覃XX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慈利县自然资源局情况说明;现场监控视频;李XX电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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