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新)决字[2025]第047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新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王某兵拿着自己的一支气枪,坐着由刘某聪驾驶的汽车,从王某兵家出发,无固定路线的在两人的村附近转悠,并用气枪打鸟,期间打了四只鸟,被发现后逃离现场。后刘某聪和王某兵主动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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