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禁)决字[2025]第1164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夏铎*******,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夏铎*******。
现查明:2025年7月至今,在宁乡市城郊街道怡宁社区XXXX小区旁XX宾馆X楼的XX养生会所布草杂物间,罗X、刘XX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由罗X提供的毒品麻古和冰毒。同时查明,罗X在吸食毒品之后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尿检报告,指认笔录,微信记录,罗X、刘X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因罗*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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