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湖)决字[2025]第0894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蒋××通过上网接受任务,后在岳阳市岳阳楼区×××××××的家中,提供两台手机作为通讯设备,并下载“丝瓜”APP, 再将设备提供给上线与受害人进行远程通话联系,实施电信诈骗活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手机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