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吕)决字[2025]第0893号
被处罚人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1时许,违法行为人鲁××在岳阳市××××停车坪将一台银色面包车车内的铜管、电线等物品盗走,后将偷来的赃物卖给沿街收废品的男子,获利176元。另查明,2022年10月,违法行为人鲁××在岳阳市×××停车场盗窃一台海尔牌壁挂式空调,获利100余元;2023年12月,违法行为人鲁××在岳阳市竹荫街吕仙亭办事处门口盗窃电线,价值约55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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