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西)决字[2025]第0368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盘古*******,现住湖南省沅陵县盘古*******。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12时许,龚XX窜至沅陵县沅陵镇龙舟广场,将张XX放置在空地凳子上的手提包内的三百余元现金以及一台vivo手机盗走。2025年4月10日,龚XX因盗窃被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被害人笔录、物证、监控视频、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