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决字[2025]第0519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花石*******,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花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邓XX曾于2025年7月17日因盗窃被浏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25年6月17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邓XX窜至长沙市湘江新区XX街道XX社区XX小区边XX大道辅路上,将一黑色大众轿车内700元现金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截图等证据证实。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