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金)决字[2025]第0484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坪上*******。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谢XX自2003年开始吸食毒品,2009年因吸毒被新邵县公安局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最近违法行为人谢XX于2025年7月在金竹山镇麻溪村的一栋民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