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赫)决字[2025]第063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21时许,胡XX谴责张XX,说张XX卫生没搞好,要举报张XX女婿砌的建筑,张XX得知后就在家里心情不好,张XX的儿子王XX回家了解情况后,就找到胡XX,然后动手打了胡XX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