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刑)决字[2025]第133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太坪*******,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太坪*******。
现查明:经查,违法行为人陈**在网上结识了上家“海德”,在上家的指导下制作简易GOIP设备,明知该行为系非法行为了牟取利益依旧实施,于2025年7月28日至2025年07月30日使用上家提供的手机以及手机卡制作简易GOIP设备,用于帮助诈骗分子打电话给受害人,同时使用另一台手机登录HC声音端APP连接上家,使用音频线将两台手机连接用于双方交流,上家承诺其帮助几个小时可以300元一天,后未支付。 经核实,其架设的简易GOIP设备中负责插卡的手机使用的电话卡用过16529438479电话卡,而2025年07月30日受害人鲍九根因接到电话号码16529438479后,在该电话指导下被诈骗29331元。
以上事实有陈**询问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鲍九根被诈骗案受立案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耒阳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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