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坳)决字[2025]第020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06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想驾驶一辆黑色马自达小轿车(车牌:湘NMF7×3)至渠阳镇环城路×木场附近的一杨梅树园,其在小轿车内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
2025年07月29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想驾驶一辆黑色马自达小轿车(车牌:湘NMF7×3)至靖州县渠阳镇二×亭公墓边,其在小轿车内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
2025年07月30日04时04分,违法行为人李×想驾驶一辆蓝色吉利牌越野车(车牌:湘N1X1×0)途径靖州县×山路与×城北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监控探头抓拍。
2025年08月01日10时许,民警提取违法行为人李×想的新鲜尿液经多项毒品联合检测试剂盒检测,结果呈冰毒(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另查明:2018年01月04日,李×想因吸食毒品被靖州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想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指认及照片、吸毒前科材料、现场检测报告、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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