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龙)决字[2025]第2004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龙伏*******,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龙伏*******。
  现查明:2025年3月中旬,违法行为人周X在互联网上看到一则高薪招聘信息并添加一名微信名为“接财神”的微信好友,后周*在其诱骗下,于2025年3月29日凌晨4时从深圳飞往云南西双版纳,他人的带领下前往云南西双版纳XX县,后经多人带领下通过步行、乘车的方式,最终偷渡至柬埔寨XX一诈骗园区中被迫从事电信诈骗工作,为期1周,后因园区中有人逃跑时摔死,被柬埔寨警方解救,于2025年6月25日被遣送回国。
  以上事实有1、周X的陈述与申辩;2、周X的出入境查询记录;3、周X的无护照证明;4、到案经过;5、现实表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