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天)决字[2025]第1553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浪琴湾小区,现住浪琴湾小区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郑XX为图财,在明知所收取的黄金为诈骗团伙的赃物的情况下,仍帮助诈骗团伙运送转移,谋取利益。经查,2025年7月16日以来,违法行为人郑XX雇佣李某中帮助其在长沙市岳麓区X小区菜鸟驿站等快递点收取快递(快递为被诈骗的受害人购买的黄金),然后转交给上线(未到案)。其中2025年7月28日16时许,李某中在上述X小区菜鸟驿站取到的快递单号为JDVA368XX8001的黄金豆并送交给违法行为人郑XX处理,该黄金豆系受害人陈某娜被诈骗的资金购买;2025年7月30日10时许,李某中再次在X小区菜鸟驿站取到的快递单号为SF3193684XX27、SF31936XX901、SF31936XX90694的黄金豆并送交给违法行为人郑XX处理,该黄金豆系受害人胡某涛被诈骗资金购买。2025年7月31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郑XX再次运送转移涉诈黄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证人陈述、被害人询问笔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提取笔录及聊天记录截图、视频监控截图、电子数据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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