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龙)决字[2025]第071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龙溪*******,现住湖南省武冈市龙溪*******。
现查明:2025年4月2日,张XX在抖音上谎称自己手中有毒品出售为由骗取受害人范XX2800元,范XX发现被骗后表示要报警,张XX即于2025年7月11日将2800元退还给受害人范XX。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及辩解,张XX手机内微信聊天记录,受害人范XX在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查证属实诈骗金额2800元,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情节严重行为。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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