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不决字[2025]第0093号

  违法行为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姚*、俞*、周**、易**相约在株洲市天元区福***,四人约定以单注10元“碰胡”字牌进行赌博,其中姚*携带1160元参赌,输780元、俞*携带1080元参赌,赢960元、周**携带1120元参赌,赢240元、易**携带990元参赌,输420元,全程输赢2400元。茶楼老板陈*则提供场地,字牌等服务,并收取148元的服务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同案人员供述、现场照片、涉案赌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七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姚昕的赌博行为未达到行政处罚裁量最低标准,情节特别轻微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