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236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笔架*******,现住益阳市赫山区笔架*******。
  现查明:2025年03月09日00时33分许,龙×驾驶湘H2××6教练汽车,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大海棠广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龙*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01时24分许,执勤民警将其带至益阳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由医护人员提取了血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龙×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7mg/100ml。 另查明:龙×驾驶的湘H2××6教练汽车属于营运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查获经过和人车合一照片、呼吸酒精测试单及强制措施凭证、龙×的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龙×的酒驾违法行为及处理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