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坳)决字[2025]第0203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07月下旬的一天16时许,违法行为人唐×成在渠阳镇×宝村十二组一山坡上,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2025年07月30日22时08分,违法行为人唐×成驾驶一辆蓝色吉利牌越野车(车牌:湘N1X1×0)途径靖州县渠阳镇渠×路新×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监控探头抓拍。 2025年08月01日11时许,民警提取唐×成的新鲜尿液经多项毒品联合检测试剂盒检测,结果呈冰毒(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成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涉毒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